关于第59323314号“壹澜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壹澜海 59323314

阅读:54622 2024-04-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平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润道酒店管理(大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09日对第59323314号“壹澜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0938720号“海澜 HEILAN”商标、第20902157号“…

  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平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润道酒店管理(大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09日对第59323314号“壹澜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0938720号“海澜 HEILAN”商标、第20902157号“海澜之家 HL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第3337135号“海澜之家 HEILAN 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与美誉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损害申请人的利益。三、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将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门店照片;2、商标信息;3、销售发票;4、广告合同及发票;5、荣誉证书;6、维权记录。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17日申请注册,经异议审理予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养老院、动物寄养等服务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831期(2023年3月14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养老院、动物寄养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申请人在申请书首页还列举的第19258788号“海澜 HEILAN及图”商标、第4077327号“海澜之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五),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 、养老院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壹澜海”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文字“海澜”、“海澜之家”在文字构成、呼叫上较为接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养老院、动物寄养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养老院、动物寄养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在类似服务上已注册了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且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商标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申请人该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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