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北大荒智农心选 48193468

阅读:125839 2022-02-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哈尔滨大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鹤岗市智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鹤岗市智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1期《商标公告》第48193468号“北大荒智农心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

  异议人: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哈尔滨大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鹤岗市智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鹤岗市智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1期《商标公告》第48193468号“北大荒智农心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北大荒智农心选”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蜂蜜”。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38356号“北大荒BEIDAHUANG”、第3621169号“北大荒BEIDAHUANG”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糖蜜;蜂蜜;食品用糖蜜”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相同或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米”商品上的“北大荒BEIDAHUANG”商标经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均为“北大荒”,双方商标整体含义区别不明显,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充分考虑到异议人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8193468号“北大荒智农心选”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北大荒智农心选 4819346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2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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