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北京中联育青少年文化发展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素质云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中联育青少年文化发展中心对被异议人山东素质云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2期《商标公告》第48581711号“YSRCZHNLCP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YSRCZHNLCP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化学分析;材料测试;石油勘探;生物学研究”。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图形”商标,并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前,异议人于“化学分析;材料测试;石油勘探;生物学研究”服务或与之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该图形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异议人所称“三色水纹风车”美术作品为由几段圆弧组成的普通旋涡图形,独创性不强,未构成《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因此对于异议人的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但是,异议人提供的2013至2015年举办活动的海报图片、手机微信公众号上异议人开展活动的宣传报道截图、异议人举办艺术演出活动的宣传册图片、演出节目单等证据表明,异议人在先已在艺术教育、娱乐服务等商业活动中使用“YSRCZHNLCP及图”标志,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所使用标志字母构成和图形均完全相同,此种情形难谓巧合,异议双方同处培训教育行业,被异议人具有接触该标志的可能,被异议人亦未对其申请注册商标的创意来源和使用意图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该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8581711号“YSRCZHNLCP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