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阿拉尔市塔河源枣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诚天顺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十六团文体广电服务中心
异议人阿拉尔市塔河源枣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十六团文体广电服务中心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0期《商标公告》第43036253号“塔河源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塔河源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麦芽汁(发酵后成啤酒);大麦啤酒”。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434216号“塔河源TAHEYUAN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不含酒精的啤酒味饮料;乳清饮料;果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所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036253号“塔河源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