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四川书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域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牛辉
异议人四川书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牛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0期《商标公告》第44311252号“弗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弗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数量显示器;眼镜;电池;霓虹灯广告牌;幻灯片放映设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306406号“图形”、第31310961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30、32类“茶饮料;啤酒;果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所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322723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数量显示器;霓虹灯广告牌;幻灯片放映设备;电池”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数量显示器;霓虹灯广告牌;幻灯片放映设备;电池;眼镜”商品的功能用途相同,属于同一种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别细微,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抢注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311252号“弗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