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9110826号“三电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三电及图 69110826

阅读:68148 2024-04-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杭州临安科信光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国立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110826号“三电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623962号、第22467263号、第36649151号、第7302368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

  申请人:杭州临安科信光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国立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110826号“三电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623962号、第22467263号、第36649151号、第7302368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注册申请,现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均包含相同的汉字“三电”,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光缆等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缆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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