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康酒业有限公司(原申请人:七旺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027975号“華康 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我局审理期间,申请商标经核准转让予华康酒业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02532号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