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则壹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市鼓楼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479558号“知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25698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同意放弃在“软垫;枕头:床用垫褥(床用织品除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27194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剩余商品上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现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软垫;枕头:床用垫褥(床用织品除外)”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办公家具”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办公家具”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软垫;枕头:床用垫褥(床用织品除外)”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办公家具”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