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1479558号“知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知一 71479558

阅读:100933 2024-04-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厦门则壹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市鼓楼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479558号“知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25698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同意放弃在“软…

  申请人:厦门则壹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市鼓楼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479558号“知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25698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同意放弃在“软垫;枕头:床用垫褥(床用织品除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27194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剩余商品上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现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软垫;枕头:床用垫褥(床用织品除外)”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办公家具”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办公家具”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软垫;枕头:床用垫褥(床用织品除外)”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办公家具”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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