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波兰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菩勤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158595号“椿·CHUN婚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的崭新商标,具有显著性及特殊含义,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申请和注册是主观善意的。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964925号商标、第1244334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差异明显,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不构成近似商标。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787527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复审被驳回即将沦为无效商标,恳请在本案中对引证商标三予以重新审核。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婚纱;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