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9993126号“玫瑰小姐Miss Ros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玫瑰小姐Miss Rose 69993126

阅读:106832 2024-04-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吴雪绮 委托代理人:广州满翼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993126号“玫瑰小姐Miss Ros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57041号“玫瑰小姐MISS RO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待引证商标一权利状…

  申请人:吴雪绮

  委托代理人:广州满翼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993126号“玫瑰小姐Miss Ros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57041号“玫瑰小姐MISS RO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待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488号“玫瑰及图”商标、第11784055号“玫瑰及图”商标、第218217号“玫瑰ROSE及图”商标、第4223703号“玫瑰RO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五)在整体外观、构成细节及设计内涵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商标极具显著性。申请人放弃在“糖;巧克力;谷粉制食用面团;谷类制品;食用芳香剂”商品上的复审,仅在“咖啡;茶;蛋糕;糕点”商品上申请复审,鉴于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放弃指定部分商品项目的声明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决定已生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糖;巧克力;谷粉制食用面团;谷类制品;食用芳香剂”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对其在“糖;巧克力;谷粉制食用面团;谷类制品;食用芳香剂”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茶;蛋糕;糕点”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咖啡;茶;蛋糕;糕点”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糖;巧克力;谷粉制食用面团;谷类制品;食用芳香剂”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茶;蛋糕;糕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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