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芯准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782602号“芯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6617452号“准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通过复审后获得共存。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关联在先注册/申请商标的延续注册,申请人对申请商标具有强烈的实际使用需求。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备了较高知名度与显著性,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学分析;技术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化学研究和分析”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足以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