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NAGASE & CO., 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19514号“GREEN DENACO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已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获准注册及其他相类似的商标有核准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信息及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的“GREEN”可译为“绿色的”,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称申请商标已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获准注册及其他相类似的商标有核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