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广东嘉豪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纳锐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何彩香
异议人广东嘉豪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何彩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9期《商标公告》第49911583号“鲸霸”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鲸霸”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糖果;面条;食用淀粉;茶;蛋糕;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咖啡;蜂蜜;饭团;调味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26021号“劲霸JINGB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牛肉清汤;肉汤;猪肉食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所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07450号“劲霸JINGBA”、第9312151号“劲霸”、第26479053号“劲霸JINGBA及图”、第19298585号“经霸”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调味品;咖啡;鸡汁调味料”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功能用途相同或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是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29类“鸡汁”商品上的第3726021号“劲霸JINGBA”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是鉴于双方商标差异明显,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9911583号“鲸霸”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