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九安康JIUANKANG及图 49397621

阅读:115283 2022-02-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北万事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异议人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北万事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9期《商标公告》第49397621号“九安康JIUANKA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

  异议人: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北万事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异议人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北万事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9期《商标公告》第49397621号“九安康JIUANKA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九安康JIUANKANG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注册申请日期为2020年9月1日。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2321076号“九安ANDON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广告”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内容形式相同或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是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和整体外观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在“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九安康”商标和商号且已具有一定影响。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9397621号“九安康JIUANKANG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九安康JIUANKANG及图 4939762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2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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