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塔河源及图 43052851

阅读:66515 2022-02-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阿拉尔市塔河源枣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诚天顺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十六团文体广电服务中心 异议人阿拉尔市塔河源枣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十六团文体广电服务中心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9期《商标公告》第43052851号“塔河源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

  异议人:阿拉尔市塔河源枣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诚天顺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十六团文体广电服务中心

  异议人阿拉尔市塔河源枣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十六团文体广电服务中心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9期《商标公告》第43052851号“塔河源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塔河源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贝壳类动物(非活);蛋;干食用菌;发菜;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皮蛋(松花蛋)”。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579099号“塔河源TAHEYUAN及图”、第7986792号“塔河源TAHEYUAN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水果罐头;食用油脂”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所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052851号“塔河源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塔河源及图 4305285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2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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