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北万事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异议人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北万事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8期《商标公告》第49392929号“九安康JIUANKA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九安康JIUANKANG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锻炼身体肌肉器械;健美器;握力器;体育活动器械;运动用护腰;运动用护掌;运动用护臂;游戏器具;玩具;体育活动用球”,注册申请日期为2020年9月1日。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0195523号“九安ANDON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锻炼身体器械;体育活动器械;运动用护腰”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功能用途相同或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是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和整体外观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在“锻炼身体肌肉器械;健美器;握力器”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九安康”商标和商号且已具有一定影响。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9392929号“九安康JIUANKANG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