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巽风科技(贵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08383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96130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撤三程序中,请求中止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流程状态、申请人官网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组织文化活动;流动图书馆;书籍出版;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关于培训、科学、公共法律和社会事务的文件出版;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安排和组织大会”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在“教育;培训;学校(教育)”服务上仍有效。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易识别为汉字“巽”的图形化设计,与引证商标构成文字、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前述复审服务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教育”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