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智慧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泉州纽耐伦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6月20日对第28498939号“NEWBEROW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第25类商品上的第175153号、第749744号、第4207906号、第16560411号“NEW BALANCE”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抄袭摹仿,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误导公众,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极有可能损害申请人的利益。且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一贯存在抄袭摹仿申请人及其他知名商标的不诚信行为,以及非以正常的商业使用目的大量囤积商标并转让牟利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360百科对申请人及其品牌的介绍;2、2020全球最有价值的50个服饰品牌排行榜;3、2012-2021运动鞋跑鞋排行榜;4、国家知识产权局、法院对申请人“N”、“NB”、“NEW BALANCE”商标予以驰名保护的裁定书、判决书;5、国家图书馆出具的2008年到2018年大量媒体对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及其“N”、“NB”、“NEW BALANCE”品牌的报道;6、2003年到2018年媒体对申请人及其“N”、“NB”、“NEW BALANCE”商标的大量宣传报道资料;7、新平衡公司的报道汇总;8、第一财经周刊登载的《New Balance重生记》文章;9、申请人中国官方网站相关网页——(2016)沪徐证经字5993号公证书复印件;10、(2016)浙8601民初296号民事判决书;11、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2008-2021年年检和审计报告;12、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在中国的商标申请注册列表;13、申请人在第25商品上的在先商标信息;14、国家知识产权局在“NEW BALANCE”系列无效宣告案件中的裁定;15、被申请人商标列表及恶意商标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月3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T恤衫;服装;婴儿全套衣;鞋;帽子;袜;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婚纱”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已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取得引证商标一至四商标专用权。截止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含11月1日)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以及援引的法律依据,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字母构成、整体认读、外观印象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外,我局经评审认为,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相关主张依法不能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