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江苏尊龙光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镇江润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酷享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古今来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尊龙光学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酷享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8期《商标公告》第45710014号“尊龙ZUNLO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尊龙ZUNLONG”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网络通信设备;非医用监控装置;机顶盒;眼镜;自拍杆(手持单脚架);智能手机用壳”,申请日期为2020年4月23日。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824513号“尊龙”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隐形眼镜用溶液;隐形眼镜清洁剂;隐形眼镜清洗液”。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所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与之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尊龙”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商标证据不足。 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和我局查明的事实,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于短期内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一百七十余件商标,其中不乏与他人在先使用且具有较强独创性及显著性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如“完美PERFECT”、“银星SILVER STAR”、“FERRO”等,已被相关权利人提起异议。被异议人未对其申请注册商标的创意来源和使用意图作出合理解释。结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尊龙”文字相同的事实,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该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710014号“尊龙ZUNLONG”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