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南宁市妙心莲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东企盟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妙莲心(深圳)心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异议人南宁市妙心莲文化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妙莲心(深圳)心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0期《商标公告》第46390282号“妙莲心MIAO LIAN XI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妙莲心MIAO LIAN XIN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学校(教育);教学;实际培训(示范);宗教教育;学校教育服务;通信技术方面的培训;广告、推销、市场营销和商业战略规划的培训课程;身体疗法培训;提供在线教育信息;医疗培训和教学”,申请日期为2020年5月18日。异议人引证的第47583361号“妙心莲文化MIAOXINLIAN及图”商标申请日期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不构成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其举办的“妙心莲文化”教育培训活动现场照片、异议人发布的有关“妙心莲文化”微信公众账号截图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于“学校(教育);教学;实际培训(示范)”等服务或与之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妙莲心MIAO LIAN XIN及图”商标和商号并已具有一定影响。鉴于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主张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在表现形式及外观上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异议人申请被异议商标注册不构成对异议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6390282号“妙莲心MIAO LIAN XIN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