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瓜州县鸿润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瓜州县鸿润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8期《商标公告》第49857475号“金三源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三源润”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枸杞;人参;药草;药用甘草;原料药;药酒;中药成药;医用营养品;药用植物根”。虽然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798258号“三金SANJIN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5类“医药制剂;医用营养品”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中药成药;医药制剂;医用营养品;新药成药;药酒”商品上的第798258号“三金SANJIN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差异明显,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抄袭、摹仿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其注册和使用会导致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9857475号“金三源润”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