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重庆天戈陶瓷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重庆天戈陶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8期《商标公告》第48940821号“今戈”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今戈”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0类“碾磨加工;金属加工;木器制作;吹制玻璃器皿;陶瓷加工;烧制陶器;净化有害材料;空气净化;水处理;雕刻”。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533743号、第4894150号、第15469654号“金戈”商标,第15469653号“金戈铁玛”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为第5类“药用胶囊;医用营养品”等、第44类“饮食营养指导;按摩”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等方面有较大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商标,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其注册和使用会导致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8940821号“今戈”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