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致六福 49805967

阅读:55000 2022-02-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云南金六福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华佳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台州俱美皮具有限公司 异议人云南金六福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台州俱美皮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3期《商标公告》第49805967号“致六福”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

  异议人:云南金六福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华佳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台州俱美皮具有限公司

  异议人云南金六福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台州俱美皮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3期《商标公告》第49805967号“致六福”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致六福”指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青稞酒;葡萄酒;开胃酒;威士忌;果酒(含酒精);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烈酒;鸡尾酒;黄酒”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94164号“六福”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饮料)”类似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白酒”商品上的“金六福”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鉴于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且在审查时亦考虑到异议人引证商标的知名度,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易产生社会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9805967号“致六福”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致六福 4980596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2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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