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慧能泰丰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被异议人:泉州市舒润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泉州市舒润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3期《商标公告》第49062279号“乖乖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乖乖鸭”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婴儿用一次性游泳尿裤;蚊香;婴儿尿裤;失禁用尿布;婴儿尿布;卫生球;产包;医用棉签;婴儿用一次性尿布更换垫;宠物尿布”。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974868号和第6648801号“乖乖”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蚊香;卫生球”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功能用途相同或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产地和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9062279号“乖乖鸭”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