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龙门创将全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林佳丽
委托代理人:广州圣理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71813号“PITCH@PALAC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25178号决定,于2023年08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2020年1月17日至2023年1月1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复审商标一直处于持续使用状态。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关于复审商标的网络报道打印件、介绍视频;
2、商标许可合同及被许可公司信息;
3、北京市科技专项工作验收确认表及部分专项资金款项表,上述合同复印件;
4、比赛会务资料及其相应发票和付款单;
5、微博认证材料及发票等。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与复审阶段所提交的基本一致。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商业网络服务”等服务上进行了宣传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全部指定服务上的注册应当予以撤销。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寄送给了申请人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6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8月22日予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网络服务”等服务上。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17日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商业网络服务”等服务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本案中,证据2用于证明PITCH AT PALACE HONG KONG LIMITED许可龙门创将控股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但单纯的许可行为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的真实使用。证据3中的专项工作验收确认表及部分专项资金款项表等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的实际使用情况。融资顾问合同,无发票等证据佐证该合同已实际履行。证据4、5比赛会务资料、微博认证材料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1网络报道、介绍视频均为自制证据,形成时间难以确定。综上,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商业网络服务”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