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039886号“老板ROBAM”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老板ROBAM 6039886

阅读:83159 2024-04-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德国雨果博斯商标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杭州老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6039886号“老板ROBAM”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25967号决定,于2023年08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德国雨果博斯商标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杭州老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6039886号“老板ROBAM”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25967号决定,于2023年08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2020年1月20日至2023年1月1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在“1.家具;2.餐具柜;3.金属家具;4.餐具架”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非金属容器(存储和运输用);2.镜子(玻璃镜);3.竹木工艺品;4.家具用非金属附件;5.枕头;6.非金属门装置”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有合理理由怀疑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没有在“1.家具;2.餐具柜;3.金属家具;4.餐具架”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给予质证。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予以撤销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1.家具;2.餐具柜;3.金属家具;4.餐具架”商品项目上持续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宣传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授权书;

  2、杭州安泊家居有限公司实景照片、专卖店实景照片、产品外包装照片;

  3、安泊公司网站首页截图、域名备案查询情况;

  4、创意服务合同及相关发票、汇款凭证、时间戳认证证书;

  5、设计确认报告、产品手册实物照片;

  6、双子星公寓定制家具报价单、供货安装工程合同及工程完工验收单;

  7、名气电器公司与安泊公司采购合同及相关汇款凭证;

  8、产品订单及销售合同、时间戳认证证书;

  9、安泊公司宣传视频、产品宣传视频等。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与复审阶段所提交的基本一致。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主要质证意见与申请书意见基本一致。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7年5月8日申请注册,于2013年12月14日予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1类“家具”等商品上。申请人于2023年1月20日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1.家具;2.餐具柜;3.金属家具;4.餐具架”商品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本案中,证据1用于证明被申请人许可杭州安泊家居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但单纯的许可行为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的真实使用。证据2、3、9系自制证据,形成时间难以确认。证据4、5创意服务合同及设计确认报告等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6、7、8工程合同、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均无发票等证据佐证该合同已实际履行,其中中国工商银行的网上电子回单未显示有本案复审商标,此外,被申请人在第20类商品上还注册有“老板及图”、“ROBAM”、“老板”、“老板LB”、“老板 厨源 ROBAM”等多件商标,故难以认定上述电子回单唯一指向本案复审商标。综上,被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1.家具;2.餐具柜;3.金属家具;4.餐具架”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1.家具;2.餐具柜;3.金属家具;4.餐具架”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8日

本文《关于第6039886号“老板ROBAM”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老板ROBAM 603988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26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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