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应用多多视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辉远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汕尾市铁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鼎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83660号“笔趣阁”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23634号决定,于2023年08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2019年12月16日至2022年12月1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复审商标一直处于持续使用状态。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笔趣阁产品图、软件著作权证书;
2、笔趣阁官网备案记录、官网部分截图、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3、笔趣阁APP的作品授权书、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合作协议;
4、笔趣阁应用市场上架截图、版本迭代截图、推广截图、发票、排名情况;
5、笔趣阁产品推广合同、发票;
6、笔趣阁搜索引擎搜索情况截图等。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与复审阶段所提交的基本一致。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电子记事器“等商品上进行了宣传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全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应当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档案、申请人侵权使用笔趣阁商标的法院判决等。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寄送给了申请人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厦门隐私保护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8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11月21日予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子记事器”等商品上,经我局核准于2022年2月6日转让至深圳市应用多多视讯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6日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电子记事器”等商品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供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官网截图及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作品授权书及作品登记证书、文学作品合作协议、软件更新记录、信息服务费发票及应用下载页面截图、平台合作协议、百度搜索截图等证据所体现的内容均不涉及本案复审商品。产品图片为自制证据,未体现使用主体,且形成时间难以确定。综上,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电子记事器”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