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超白洗涤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超白洗涤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9期《商标公告》第49518018号“趋能宝贝QU NENG BAO BE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趋能宝贝QU NENG BAO BEI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发液;洗手膏;洗洁精;洗衣粉;浴液;肥皂;去污剂;清洁制剂;化妆品;牙膏”。虽然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241635号和第9136666号“超能”商标、第5060397号和第5594144号“超能及图”商标、第14536785号“超能女人”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3类“洗洁精;肥皂”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第14196270号“超能宝宝”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3类“洗衣粉;洗洁精”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字形和含义接近,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充分考虑异议人引证商标知名度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其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商标,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其注册和使用会导致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9518018号“趋能宝贝QU NENG BAO BEI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