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丽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丽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8期《商标公告》第49886658号“嗨心选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嗨心选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员招收;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会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8281999号“嗨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寻找赞助”。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形式等方面有较大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第15769871号“心选”商标、第23304613号“淘宝心选”商标、第38140174号“心选质造”商标、第43830990号“心选家”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包括第35类“会计;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接近,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商标,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其注册和使用会导致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9886658号“嗨心选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