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6081281号“庄一哥”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庄一哥 56081281

阅读:138530 2024-04-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王月锋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马文杰 申请人于2023年07月14日对第56081281号“庄一哥”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庄一面”商标经申请人在先使用和宣传在行业内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

  申请人:王月锋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马文杰

  

  申请人于2023年07月14日对第56081281号“庄一哥”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庄一面”商标经申请人在先使用和宣传在行业内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庄一哥”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存在明显的“傍名牌”、“搭便车”嫌疑。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并不存在任何正当使用记录,被申请人对其注册商标不具备正当使用意图。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会对商标申请秩序、商标管理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视频截图、门店照片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14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商业营销服务;电话市场营销;饭店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商品和服务;商业咨询、顾问和信息服务;为他人的商品和服务进行市场营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咨询;通过互联网、有线网络或其他形式的数据传输提供商业信息”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12月6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一、申请人在案并未明确主张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何种权利受到损害,且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人“庄一面”商标使用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影响力。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请求,我局不予支持。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等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三、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的主张,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的其他主张,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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