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勤鸽 47001278

阅读:34058 2022-02-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勤鸽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勤鸽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8期《商标公告》第47001278号“勤鸽”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勤鸽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勤鸽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8期《商标公告》第47001278号“勤鸽”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勤鸽”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7类“锅炉清洁和修理;游泳池清洁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8788090号“勤鸽”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为第9类“动画片;眼镜”等、第35类“寻找赞助;会计”等、第37类“消毒;干洗”等、第38类“信息传送;新闻社服务”等、第41类“导游服务;组织彩票发行”等、第42类“平面美术设计;云计算”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等方面有较大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与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抄袭其商标,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其注册和使用会导致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7001278号“勤鸽”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勤鸽 4700127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2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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