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杉尚(原申请人:株式会社爱思优优)
国内接收人:李斌
国内接收人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南翼室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4070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经核准转让予株式会社杉尚,即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95282号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有所不同,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