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海尔智慧生活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539836号“灵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625395号、第8424486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起撤销申请,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冰箱、厨房用抽油烟机、排气风扇、个人用电风扇、电吹风、空气调节设备、消毒碗柜、太阳能热水器、饮水机、电暖器、灯、加热盘、水龙头、水塔、浴霸、打火机、供暖暖气用增湿器、浴室装置、电筒、家用干衣机(电烘干)、冰柜部分商品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电炊具、煤气灶、电热壶、微波炉(厨房用具)、电热水器、电铁锅、煤气热水器、烤箱、电压力锅(高压锅)、烹调器具、烤饼炉、烹调器、电热水瓶、烤面包器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灵多”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汉字“多灵”文字构成相同,仅排列顺序不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煤气灶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煤气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冰箱、空调器、冰柜、厨房用抽油烟机、消毒碗柜、太阳能热水器、洗涤用热水器(煤气或电加热)、干衣机、水净化机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冰箱、空调器、冰柜、厨房用抽油烟机、消毒碗柜、太阳能热水器、洗涤用热水器(煤气或电加热)、干衣机、水净化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煤气灶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