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德凤
申请人因第25721395号“小天鹅 LITTLE SWA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29330号决定,于2023年08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新闻报道、文创用品项目定制协议、产品图片等证据中未体现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能证明申请人于2020年02月10日至2023年02月0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奶瓶”等全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标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于2020年3月捐赠医用口罩的新闻报道;
2、2022年文创用品项目定制协议及产品照片。
经核实,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本案证据基本相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08月07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04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奶瓶;避孕套;植发用毛发;矫形用物品;缝合材料”商品上。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04月27日。2020年03月13日,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转让至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名下。2023年02月10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连续三年未使用复审商标为由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未体现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奶瓶、避孕套等商品,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指定商品上实际投入市场使用的情况。综上所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上述指定期间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