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叶媛
委托代理人:成都艾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微
申请人于2023年06月30日对第54892743号“文玖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文一海”商标经长期使用,有一定影响力与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的第50960156号“文一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案件已支持了申请人的请求。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以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直营店营业执照及店铺图片;
2、申请人淘宝网蓝冠级卖家截图;
3、申请人参选2020年绵阳最美书屋评选;
4、相关裁定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2日申请注册,并于2021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管理咨询;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申请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但获得初步审定的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5类进出口代理;拍卖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广告宣传”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该部分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人事管理咨询;广告宣传”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