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顶益(开曼岛)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82290号“康师傅 纯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55771617号、第55740038号“康师傅(沈阳)商贸有限公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均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书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均被予以驳回,故前述商标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第11398210号“纯萃。喝”商标、第4504628号“超纯萃”商标、第4504629号“超纯萃”商标、第8595220号“纯萃喝”商标、第8595234号“纯萃喝”商标、第8595330号“纯萃喝”商标、第8595346号“纯萃喝”商标、第31064874号“纯萃坊”商标、第46624203号“纯萃泉”商标、第6981191号“萃纯”商标、第57587651号“莼萃健康”商标、第57564075号“莼萃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至十四)整体有所区别,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