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惠州市惠阳区新圩港源数码手机店
委托代理人:杭州陶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082883号“爱奢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用于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特征,且申请人已通过使用使其获得了显著特征,同时与申请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出于申请人的使用需要。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宣传单页、抖音等的网络宣传资料、工作服图片、店面图片、APP资料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用于指定的广告宣传等服务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