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顶益(开曼岛)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994876号“康师傅 冰红茶 冰爽够痛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第55771617号、第55740038号“康师傅(沈阳)商贸有限公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的所有人具有恶意,申请商标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用于冰茶、茶饮料、红茶饮料、茶外的其余商品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存在多个含有“红茶”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有关行政及民事的决定书、判决书、引证商标所有人资料和名下商标资料、维权资料、其他商标资料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均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书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均被予以驳回,故二者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在红茶饮料、冰茶、茶饮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另,申请商标用于冰茶、茶饮料、红茶饮料外的咖啡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且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红茶饮料、冰茶、茶饮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