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欢瑞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佰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铁建
委托代理人:郑州天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9月06日对第59823047号“ShuiJingChunShe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及其对应中文“水晶纯生”表示“用透明玻璃瓶装的纯生啤酒”或者“透明的啤酒标签”,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表示对其容器或者标签、啤酒口味等特点的描述,不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和识别性。且经过市场多方主体的大量使用,“ShuiJingChunSheng”及其对应中文“水晶纯生”早已不具备显著性。二、争议商标及其对应中文“水晶纯生”使用在核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容器或者标签产生误认。同时,使用在啤酒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该啤酒等商品是不经过高温杀菌而保质期同样能达到熟啤酒的标准,从而对商品的品质、特点等产生误认,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三、被申请人申请及使用争议商标的目的,是为了使相关公众联想其对应的汉字“水晶纯生”,从而实现抢占公共资源、垄断同行业对“水晶纯生”使用的目的。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其名下申请了大量的商标,不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且大部分商标属于滥用社会公共资源的情形,其商标申请行为扰乱商标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第59824279号“水晶纯生啤酒”商标的信息;“水晶纯生”宣传销售中的使用情况;《纯生啤酒团体标准》;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独创的臆造英文,并无其他含义,具备商标该有的显著性。争议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知名度不断提升,不会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程序及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质证意见并坚持其无效宣告请求。申请人随质证意见提交了相关决定和裁定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4日申请注册,2022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32年3月27日止。
《商标法》第七条均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ShuiJingChunSheng”并非指定商品的通用名称,同时并未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容器、口味等特点,并不影响其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所指的情形。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出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构成上述规定所指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或其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未违反上述条款规定。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争议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八十余件商标,标识各有不同。除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雁荡山酷客”、“欧博纳 OBN”、“泰山熊猫”等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相近的标识。上述行为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五、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审理,并支持了申请人的评审请求,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予以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