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一: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二: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腾福瑞园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5月8日对第23174542号“快手潮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已被商标撤三字【2023】第W068080号《关于第23174542号第25类"快手潮男"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撤销注册,撤销公告刊登在2023年11月27日的第1865期《商标公告》上。至此,本案审理的基础已不存在。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