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内蒙古圣牧高科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英盟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962636号“乌兰布和沙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鱼肉干;腌制水果;干蔬菜;加工过的坚果”四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41605A号“乌兰布和”商标、第3703130号“乌兰布和 WLBH及图”商标、第50402619号“乌兰布和绿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在“肉”商品上提起撤三申请,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鱼肉干;腌制水果;干蔬菜;加工过的坚果”四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针对上述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鱼制食品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应不致使消费者混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肉汤;肉;牛肉;牛肉干”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