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大道医简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峰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091056号“简单中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完全起到能够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具有极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第36016669号“简箪”商标、第18737592号“简单学堂”商标、第23782284号“简单消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室内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室内装饰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汉字“简单中医”构成,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