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受让人):无锡本味煮义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原申请人:盛军)
委托代理人:江苏正太和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273003号“罗忆螺蛳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申请商标由盛军(即原申请人)于2023年6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后经核准,申请商标被转让给无锡本味煮义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309188号“罗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由西安罗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5日申请注册。后经核准,引证商标被转让给无锡本味煮义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经复审认为,由复审查明可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属同一主体所有,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餐厅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