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2273003号“罗忆螺蛳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罗忆螺蛳粉 72273003

阅读:57934 2024-05-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受让人):无锡本味煮义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原申请人:盛军) 委托代理人:江苏正太和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273003号“罗忆螺蛳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申请商标由盛军(即原申请人)于2023年6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后经核准,申请商标被转让给无锡本味煮义餐饮服…

  申请人(受让人):无锡本味煮义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原申请人:盛军)

  委托代理人:江苏正太和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273003号“罗忆螺蛳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申请商标由盛军(即原申请人)于2023年6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后经核准,申请商标被转让给无锡本味煮义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309188号“罗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由西安罗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5日申请注册。后经核准,引证商标被转让给无锡本味煮义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经复审认为,由复审查明可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属同一主体所有,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餐厅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08日

本文《关于第72273003号“罗忆螺蛳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罗忆螺蛳粉 7227300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22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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