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4288996号“CLVL”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CLVL 44288996

阅读:110272 2024-05-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江天寥廓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佰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长云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鸿睿中兴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7月06日对第44288996号“CLVL”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了大量商标,涉及多…

  申请人:北京江天寥廓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佰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长云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鸿睿中兴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7月06日对第44288996号“CLVL”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了大量商标,涉及多个类别,远超出其经营范围,不符合商业惯例,且部分商标已转让予不同的主体,其申请注册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具有抄袭、复制、摹仿他人知名或具有较强显著性商标的一贯恶意,其申请注册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争议商标原注册人股东曾为代理机构股东,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关联企业亦具有囤积商标的主观恶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商标注册列表;

  2、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商标转让证据;

  3、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关联企业被认定恶意裁定;

  4、在先裁定;

  5、在先判决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经过审查,符合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一直对争议商标进行使用宣传,已与被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若被撤销将对被申请人产生巨大影响。争议商标并未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受让而来,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与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存在恶意串通行为。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针对被申请人上述答辩材料,申请人向我局提交质证意见认为,被申请人并未对争议商标的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说明,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商标进行了使用。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及其关联企业具有囤积、售卖、抄袭他人商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常熟汤布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9日申请,于2020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电开关等商品上。经我局核准,于2022年7月27日转让予被申请人。

  2、至本案审理时至,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常熟汤布商贸有限公司在不同类别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了诸如第42278398号“普拉多 PULADUO”商标、第46999150号“杜薇娅”商标、第45363235号“柒派 QIQPAL”商标等70件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确立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商标注册使用的原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实体条款中,故本案中我局适用《商标法》具体规定进行审理。

  本案中,根据我局查明事实2可知,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常熟汤布商贸有限公司在不同类别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了70件商标,涉及多个不同行业,且部分行业需要特殊从业资格,但通过查询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常熟汤布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可知,其营业范围并不包含上述特殊行业,不能证明其已取得上述资格。加之,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已将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部分商标已转让予不同主体。对此,被申请人及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均未作出合理说明。我局认定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具有囤积商标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同时被申请人在本案中亦未提交其对争议商标进行了任何使用或具有使用的意图。综上,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并非出于经营需要,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而是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扰乱正常商标注册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被申请人在答辩中主张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是否恶意注册商标与受让人并无关联。我局认为,无效宣告案件以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的事实状态进行判定,商标转让行为不能改变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当时的行为性质,否则易使《商标法》打击恶意注册的条款通过转让行为而被规避,被申请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四条对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商标注册申请行为予以规制,故本案我局不再适用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审理。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0日

本文《关于第44288996号“CLVL”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CLVL 4428899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21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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