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253375号“桔香庄园 JUXIANG ESTATE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桔香庄园 JUXIANG ESTATE及图 37253375

阅读:111347 2024-05-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河南圣祠堂医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市大足区桔香庄园农业专业合作社 申请人于2023年08月24日对第37253375号“桔香庄园 JUXIANG ESTAT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中“桔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造成公…

  申请人:河南圣祠堂医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市大足区桔香庄园农业专业合作社

  

  申请人于2023年08月24日对第37253375号“桔香庄园 JUXIANG ESTAT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中“桔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造成公众对于商品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争议商标应当宣告无效。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于2019年4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月28日核定使用在第31类“玉米;活动物;新鲜蔬菜;植物种子;动物食品;酿酒麦芽;宠物用香砂”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但尚无充分理由及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欺骗性,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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