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宦然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965264号“菌菇小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菌菇小宦”是单纯文字注册,文字采用常规字体设计,整体简单大方、一目了然,该标志所包含的“菌菇”使用在所报商品上有独特的含义,不符合《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经查询,“菌菇”在多个类别中均有注册成功的案例。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有“菌菇”,该文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全部复审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