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386365号“Skwyher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Skwyhere 25386365

阅读:139962 2024-05-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创维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杰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04日对第25386365号“Skwyher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4456154号“Skyworth”商标、第11301210号“Skyworth”商标…

  申请人:创维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杰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04日对第25386365号“Skwyher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4456154号“Skyworth”商标、第11301210号“Skyworth”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构成对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第590243号“创维SKYWORT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模仿和抄袭,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利益。三、争议商标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法律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光盘扫描件):1、申请人企业信息;2申请人及其商标所获荣誉;3、相关行业排名;4、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商标使用许可情况;5、“创维SKYWORTH”部分使用证据材料;6、在先裁定书;7被申请人及其他相关主体商标注册信息;8、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7月18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暖器”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或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暖器”等商品上、第9类“电视机”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提出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上述法条的立法精神已在2013年《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对上述法条不再评述。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Skwyhere”与引证商标一、二“Skyworth”在字母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暖器”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电暖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的前提下,我局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再评述。

  争议商标本身并未包含描述商品质量等特点或产地的误导性词汇,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争议商标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鉴于我局已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故对于争议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情形不再单独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4日

本文《关于第25386365号“Skwyher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Skwyhere 2538636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20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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