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甘肃西域旅游文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张掖平山湖大峡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诺东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1月06日对第36224451号“平山湖”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已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上。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