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6203324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图形 26203324

阅读:165989 2024-05-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银品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维琅电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中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2033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4200号决定,于2023年03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银品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维琅电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中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2033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4200号决定,于2023年03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2019年07月12日至2022年07月1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部分复审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在“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贵重金属合金”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并未在规定期限内在“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贵重金属合金”商品上真实有效地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恳请对被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进行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项目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指定商品进行了广泛、持续、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商标使用授权书;

  2、营业执照;

  3、产品照片;

  4、购销合同及发票。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使用证据,经核实与撤销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我局将上述证据材料寄送申请人,申请人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9月1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12月28日核准注册在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申请人于2022年7月12日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因本案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跨跃2019年11月1日,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鉴于本案复审申请人为原撤销申请人,故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贵重金属合金”商品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商标使用授权书仅能证明其授权他人使用情况,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已进行了实际使用。证据2与商标的使用无关。证据3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使用主体、形成时间及市场经营情况难以确定。证据4中体现的商品为“银触点”,该商标为电器元件,与复审商品“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贵重金属合金”功能用途差别较大,不属于相同商品。因此,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贵重金属合金”复审商品上进行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4日

本文《关于第26203324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图形 2620332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20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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