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现代商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周口安能燃气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30日对第59962476号“现代安能”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7772887号“现代”商标、第7392264号“現代”商标、第42170551号“現代”商标、第8459562号“MODERN”商标、第22986514号“現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引证商标在全国范围内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予以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引证商标注册证;所获荣誉证书;在先决定书、裁定书、判决书;广告宣传合同、发票;相关报道及发布会现场照片以及各地品牌店面照片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3年0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水净化设备和机器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五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消毒碗柜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由中文“现代安能”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現代”/“现代”文字构成及整体呼叫相近,与引证商标四“MODERN”(通常译为“现代的”)含义相近,均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水净化设备和机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消毒碗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4日